來源:來自網絡 2009-10-15 09:25:39
導讀:幼兒園評鑒本意是追求先進幼兒教育理念的實現,其目的在于發現問題,精益求精。
近年來,全國各地幼兒教育發展迅速,民辦幼兒園數量也大幅增加。目前各地幼兒園的教育質量參差不齊,更凸顯出幼兒園需要合理的評鑒模式,為此,本文簡介臺北市幼兒園評鑒制度,以期與內地幼兒園互相交流。
臺北市幼兒園評鑒制度的發展
臺北市在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的幼兒園共有426所,其中公立幼兒園135所,私立幼兒園291所。臺北市自1985年起實施公私立幼兒園評鑒制度,這是臺灣地區幼兒園評鑒的起源。自1992年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整合各縣市的幼兒園評鑒制度至今的十幾年來,臺北市的幼兒園評鑒歷經“背景—輸入—歷程—成果”的CI評鑒模式、“案主導向”的評鑒模式、“幼兒園本位發展”的評鑒模式三個階段。以下簡單說明各評鑒模式的重點。
一、“背景—輸入—歷程—成果”的CI評鑒模式
臺灣教育主管部門為提升幼兒教育的質量,于1992年委托新竹師院以“學校評鑒”理念研究制訂幼兒園評鑒制度,主要引用CI模式,包括背景評鑒、輸入評鑒、過程評鑒與結果評鑒等四種評鑒。
1993年,臺灣教育主管部門公布《臺灣地區公私立幼兒園評鑒實施要點》,其目的在于了解臺灣地區公私立幼兒園現狀,輔導各幼兒園自我改進,并為教育主管部門的行政決策及視導提供參考,以引導幼兒教育健康發展,提升幼兒教育的質量。其評鑒標準分理念與行政、環境與設備、教保活動三方面。它雖然關注各個幼兒園不同發展背景與個別差異,采用過程與結果并重的CI模式,但就評鑒結果來看,仍著重在依法行事,較少關注各個幼兒園的自我修正與可持續發展。
二、“案主導向”的評鑒模式
1997年,臺北市改CI模式為“案主導向”的評鑒模式,評鑒內容包括理念與行政、教學與保育、環境設備與使用三方面。此階段評鑒的特點如下:
1.關注受評幼兒園的背景、條件、特色與困難。
2.增加訪視次數,各受評幼兒園均接受初評與復評。
3.評鑒日期由受評幼兒園與評鑒委員共同決定。
4.增聘資深幼兒園園長為評鑒委員共同決定。
5.減少評鑒委員評鑒的園數。
6.評鑒手冊設計有書面建議單及受評園反饋表。
7.另冊提供評鑒手冊撰寫示例及相關表格。
8.獲獎項目除績優獎外,還有成長獎,主要獎勵那些復評時進步顯著的幼兒園。
三、“幼兒園本位發展”的評鑒模式
2001年,臺灣教育主管部門公布《公私立幼兒園評鑒及獎勵實施計劃》,要求各縣市統一實行。臺北市有前兩個階段的基礎,且臺北市幼兒園的發展在臺灣地區較為領先,根據近年來世界各先進地區“校本發展”的教育改革趨勢,本階段的評鑒主要鼓勵幼兒園在具備立園的基本條件后,能更自主與自立,多作反思,并在增賦權能的過程中依其所在社區環境及園所發展方向,建構幼兒園的發展目標與自身風格。因此,臺北市教育主管部門于2002年在與學者專家、幼兒園園長及教師討論與對話后,明確了本階段幼兒園評鑒的九個重要特點:
1.評鑒委員由教育主管部門、高等院校有關系所、幼兒園及相關單位推薦,遴選合適人員參與講習,合格后發給證照,由主管領導根據年度需求延聘。
2.建構由點、線到面可持續發展幼兒園遠景規劃(可用圖標或文字加以說明),幼兒園必須注意傳承與發展方向的持續性,除判斷評鑒基本指標是否達成外,各園可在每項的特色欄中加注說明。
3.強調幼兒園對背景“SWOT”(S-有利條件,W-不利條件,O-發展契機,T-危機)的分析與認識,進而發展最適宜的幼兒園文化與經營風格。
4.為了促進幼兒園不斷發展,本階段的評鑒采取行政分區評鑒方式,讓各區幼兒園通過研習&;#382;討論與對話&;#382;自評與友園互評&;#382;修正與專業成長這樣一個過程,建構起“自我評鑒”“訪視評鑒”與“追蹤評鑒”三循環評鑒系統。
5.原本半天的外部評鑒時間延長為一天,中午除了解幼兒餐點外,評鑒委員還進行集體討論及與幼兒園有關人員座談,討論和座談意見作為幼兒園改進工作及未來發展的參考。
6.加強幼兒園對教育主管部門有關幼教政策的理解與實踐。手冊中除標列“我們的共識”與“幼兒園專業成長”外,還列出了有關評鑒項目,此外,除幼兒教育的基本項目與指標外,發展的歷程與幼兒園的經營也是本階段評鑒的重點,因此,幼兒園各項資料必須至少保存五年,以便評鑒委員了解幼兒園的發展脈絡與成長軌跡。
7.外部評鑒時采取初評與復評(初評入圍者才接受復評)兩種,復評時間不事先通知,公私立幼兒園兩組評鑒委員力求評鑒標準一致。選出的特優園,由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獎金(特優園數量控制在當年度評鑒園數的1/5,初評入圍園數則占2/5)。
8.評鑒結果的記錄采用量化與描述性評鑒成果兩種方式,一是用于執行教育主管部門的獎勵政策,二是為了描述各園特色,充分表達建議事項,以及有關可持續發展的反思與說明。
9.鼓勵各園建立“后設評鑒”機制。由于人力、物力以及外部評鑒時間的不足,期望各園每年能針對內外部評鑒結果,建構幼兒園的自我評鑒機制(含后設評鑒),必要時可向教育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咨詢。
2002年起的第三階段幼兒園評鑒實施期為五年,要至2006年度才告一段落,因此現在臺北市所實施的正是“幼兒園本位發展”的評鑒模式。每年度的受評幼兒園以區為單位,早在2002年便已抽簽決定,抽中的公私立幼兒園一律接受評鑒,未抽中的幼兒園則仍須填寫評鑒手冊中的自評欄,并限期上交到教育主管部門。2002年至2006年,臺北市的幼兒園評鑒過程有兩種,一是建構幼兒園自我成長與自我評鑒機制的過程。全市12個行政區以五年為一循環,每年受評園數約80所。
問題與展望
一、評鑒委員方面
1.評鑒委員素質不一,能夠參與專業對話者較少,宜提升評鑒委員的幼教專業素養。
大部分教師對近年來評鑒委員的素質比較滿意,但仍有少數教師對若干評鑒委員主觀性太強、專業性不足感到失望。只有培養研究生以上學的幼教工作者為評鑒委員的儲備人員,才不至于倉促成軍,才能保證在評鑒現場有比較深入又有見解的專業對話。
2.評鑒委員所持標準籠統,宜建立具體明確的評鑒標準,突出評鑒的輔導功能。
較多的幼兒園教師認為有些評鑒委員的標準相當籠統,雖以手冊內容為依據,但各人解讀不同。評鑒手冊的每一細項如能列出具體指標,不但每位評鑒委員能有較客觀的評鑒標準,也能使一線教師有較明確的努力方向。幼兒園最希望遇到問題或困難時有人指導,評鑒如要發揮輔導功能,則需在評鑒前就提供輔導,并配備可隨時請教的專職教授,這樣會比評鑒當天的指導更實際有效。
二、評鑒方式方面
1.初評與復評時預先通知或不通知各有利弊。
由于評鑒與獎金有關,曾有幼兒園作假。例如,出現借師資現象(合格幼兒園教師有教師證),或短時間趕制資料,或從別家借游戲器材充數等。目前臺北市采取初評事先通知,復評不事先通知的做法,但仍有走漏復評消息的現象存在,值得有關部門思考。
2.自我評鑒機制仍難落實,宜加強輔導。
臺北市的評鑒手冊很重視自我評鑒機制,計劃中的評鑒程序都列有自我評鑒,要求各幼兒園先組成自我評鑒小組,召開園務會議共同討論,填寫基本資料及園方自評說明,送年度承辦評鑒的學校匯總。大多數教師反映,所在幼兒園如該年度未輪到評鑒,通常由園長填完自評表就上交,而能真正成立自評小組,通過全體教職工分工合作建立自評機制的幼兒園并不多。
三、評鑒結果方面
1.評鑒結果與獎勵掛鉤,降低了輔導功能,宜把評鑒結果與獎勵分開。
評鑒的意義在于向園方提供“健康”檢查,突出訪視輔導的功能,但由于教育主管部門的計劃中明文規定“績優獎”占該年度受評園數的1/5,每園除獎牌(狀)外另發20萬元(臺幣)獎勵金,因而加劇了競爭,甚至發生作假現象,未能真正發揮訪視輔導、“健康”檢查的功能。
2.“后設評鑒”仍待努力。
“自我評鑒”要求評鑒的最后階段做到“后設評鑒”,即能再審查最初的規劃、近中長程發展目標、SWOT、評估評鑒的質量,以保證績效。在這方面大部分園長表示自己能力有限,能針對評鑒委員的意見開次檢討會就不錯了,事實上能做到“后設評鑒”的幼兒園并不多。“自我評鑒”往往成為幼兒園掩飾缺點,應付外部評鑒的手段。有學者認為,宜努力將幼兒園評鑒發展成為幼兒園自動動作的內在機制,這才是積極可為的方向。
四、追蹤輔導方面
1.到底何者應接受追蹤輔導宜再明確。
臺北市會將初評成績欠佳者列入追蹤輔導對象,但有些市縣近幾年常常在下一年度對受評的幼兒園進行全面追蹤輔導,獲特優者亦不例外。兩種做法當然后者較優,但牽涉經費開支及輔導人才的培育,值得進一步研究。
2.輔導的實質與資源投入宜求公平合理。
對需要追蹤輔導的幼兒園來說,它們先天不良、后天失調,尤其在今日美語補習班爭搶生源的狀況下,有些備案幼兒園的生存狀況堪憂。按臺北市規定,三年內未見改善的幼兒園就不能再獲得教育主管部門任何補助經費,這更是雪上加霜。因此,如要以“輔導”名義來追蹤是否應投入資源,不管是派專家輔導或給予補助,都應考慮評鑒能否雪中送炭,使它們起死回生,造福鄉里。這是大部分幼兒園教師的感受與建議。
結語
幼兒園評鑒本意是追求先進幼兒教育理念的實現,其目的在于發現問題,精益求精。我們審視當前臺北市的評鑒制度,期望能使一向由官方主導的評鑒工作成為基層人員主動參與、鞭策自己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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