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自網絡 2009-07-29 19:22:56
近年來,家長和幼兒園之間官司不斷,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有時一個案子判下來,雙方還都覺得委屈。那么,如果孩子真的出了事,哪些情況下幼兒園要負責任,哪些幼兒園不用負責任或者只承擔部分責任呢?
幼兒園有過錯才承擔責任
首先,各位家長要意識到一個法律原則,那就是幼兒園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而不是監護責任。這是什么意思呢?監護責任意味著,只要孩子在幼兒園發生傷害事故,不管幼兒園有沒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等責任。而過錯責任則意味著,孩子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了傷害的,如果這其中幼兒園有過錯,才需要承擔責任,給予賠償,而且是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
之所以這樣界定幼兒園的責任,根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作了類似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應當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同時亦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說,如果真的出現了幼兒的傷害事故,家長要注意收集幼兒園存在過錯的證據,而幼兒園方面也要盡到自己的法定義務,防患于未然,避免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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